法律:必要时候的武器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王宏伟指出,用人单位不愿聘用女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愿意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女性是生育的最直接主体,所以女性应该有一些不同于男性的特殊权益。但是生育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为了对社会有所贡献。既然女性对社会的贡献得到认可,那么社会就应该给予补偿。目前社会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结婚,产假,各种补贴,这些费用都是企业承担的,但是在男性集中的企业是没有支出的。所以用人单位认为用女工比用男工成本高,女工集中的企业会考虑经济效益。所以女性就业难,下岗多。有根深蒂固的经济原因,而不仅仅是重男轻女。 因此,王教授认为,女性生育应视为社会劳动的延伸,包括生育劳动和家务劳动,因为生育作为人类的再生产,具有再生产和优化人类的功绩,婴儿的良好发育会荫蔽后代,造福未来。生育的女工有如此大的社会价值,理应得到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目前,在一些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将女职工生育纳入社会保障的总体范畴,作为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婴儿的手段和途径,进行优生优育。比如日本,有税收减免、生育津贴等做法,更好地保障了女性的生育权益。 关于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家规定的产假为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流产产假分为4个月,流产不满4个月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15-30天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关于生育保险-《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生育保险实行统筹的地区,缴费标准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生育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检查、分娩、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后可按一定比例到各地区社保部门报销。 关于母婴健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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